20230320公告
商港服務費催繳單2023年01月平信催繳,已於2023/03/20發放,為避免移送行政執行,敬請盡速繳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230220公告
商港服務費催繳單2022年12月平信催繳,已於2023/02/20發放,為避免移送行政執行,敬請盡速繳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230119公告
商港服務費催繳單2022年11月平信催繳,已於2023/01/19發放,為避免移送行政執行,敬請盡速繳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230103公告
因應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商港服務費系統擬訂於112年01月23日起陸續暫停核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紙本收據、電子通知單、電子收據等各項業務,如下說明:
一、「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於112.01.23、112.01.26暫停核發。
二、「網路銀行紙本收據」於112.01.23暫停核發。
三、「自動扣款繳費」於112.01.25 、112.02.06暫停扣款作業,合併至112.02.15扣款。
四、ACH「電子通知單」暫停核發112.01.25 、112.02.06扣款之電子通知單。
五、ACH「電子收據」因112.01.25 、112.02.06未扣款,故停止核發該次收據;待112.02.15扣款後再發。
六、ACH「紙本收據」因112.01.25 、112.02.06未扣款,故停止核發該次收據;待112.02.15扣款後再發。
20230103公告
因應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之小額支付功能將於112年3月底關閉服務,本系統配合於112年3月25日將「egov線上繳費」功能下線,請改利用網路銀行或台灣票據交換所網路轉帳功能(嗶嗶繳)進行繳費,詳情請參閱商港服務費查詢系統>便民服務>繳費專區,如有疑問請撥客服專線(0800-022-120)。
20221220公告
商港服務費催繳單2022年10月平信催繳,已於2022/12/20發放,為避免移送行政執行,敬請盡速繳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221121公告
商港服務費催繳單2022年09月平信催繳,已於2022/11/21發放,為避免移送行政執行,敬請盡速繳納,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221121公告
商港服務費擬訂於111年12月22日起陸續停止核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紙本收據、電子通知單、電子收據等各項業務,詳細時程如下
(一)「商港服務費繳納單」於111.12.22、111.12.26、111.12.29暫停核發。
(二)「網路銀行紙本收據」於111.12.26暫停核發。
(三)「自動扣款繳費」於111.12.26、112.01.05扣款作業,合併至112.01.16 扣款。
(四))ACH「電子通知單」於111.12.26、112.01.05暫停核發扣款之電子通知單。
(五)ACH「電子收據」因111.12.26、112.01.05未扣款,故停止核發該次收據;待112.01.16扣款後再發。。
(六)核發ACH「紙本收據」因111.12.26、112.01.05未扣款,故停止核發該次收據;待112.01.16扣款後再發。
20221116公告
續上則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提案計畫撰寫應以本部監督管理機關(構)轄管範圍為主要實證場域為原則,具可執行性與產業發展實益,且可達成本計畫設定目標。
(二) 收件方式:採全線上申請(本計畫網站https://5gsmart-trans.org.tw),逾期不予受理。
(三) 補助規模及比例:每案申請計畫以7,000萬元為補助款上限,廠商提出申請政府補助款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其餘部分由申請人自籌。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計畫補助上限比例提高至 45%。
1、以本部監督管理機關(構)轄管範圍為實證場域, 且提案廠商於提案階段取得該單位之合作證明文 件(如原則同意函、合作意向書、會議紀錄等)。
2、提案組成包含國內依法於104年1月1日後登記成立之新創公司(符合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並提供佐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同一事業主體或同一負責人之數個事業主 體於同一時期申請及執行本計畫之總件數,不得超過3件。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交通科技產業創新 補助要點」、本計畫申請須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諮詢方式:
(一) 諮詢專線:(02)25706337、(02)23492225。
(二)場域媒合專線:(02)25774249分機914。
(三) 本計畫網站: https://5gsmart-trans.org.tw。
20221116公告
續上則
(六)審查重點:
1、專業審查部分:與交通服務及相關科技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關聯性、創新價值與產業機會;團 隊組織及執行計畫之能力與優勢;計畫完整性及合理性;與實證場域之合作情形、適切性與配合度;永續發展與維運規劃;PoS與預期效益;另鼓勵本計畫110-111年度實證成果之延續。
2、資訊安全規劃:
(1) 資訊安全規劃內容應配合承接所屬單位或場域主管機關(構)資通安全管理法規規定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等辦理。
(2)資訊安全經費須占總經費至少7%,並說明資訊 安全經費規劃。
(3)基於資訊安全考量,提案計畫使用之關鍵設備 (如核心網路、基站、伺服器等)與應用服務系 統,陸資企業或其產品或勞務不得參與。建議廠商優先選購具資安認證之物聯網設備,資安認證標準如IEC 62443、UL2900或經濟部工業局物聯網資安標章等。
(4)提案團隊須承諾配合國家相關資安法規與政 策,持續符合國內場域主管機關(構)制定之資安要求;另應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於執行本計畫過程中及其後,確實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
3、財務審查部分:含申請人財務狀況及提案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續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