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規定: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費。
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
交通部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輸入或輸出所課徵之規費,其額度應與提供服務成本相近之原則」之承諾,依據總統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佈修正商港 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擬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建設費並自同日起停止徵收。
新收費制係就入港船舶、離境之客船旅客及在商港裝卸之貨物收取商港服務費,其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商港服務費三種,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依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船舶商港服務費為第四條: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旅客商港服務費為第五條:旅客商港服務費,於該旅客每次離境時,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
貨物商港服務費為第六條,又分國際航線及國內航線: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依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費率之四成計收。
尚有部份免收之規定及上述第六之一條所稱之費率表,因其篇幅較多請您上下列網址查閱: https://public-cpd.mtnet.gov.tw/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建設費並自同日起停止徵收。
第十二條之規定: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90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貨物商港建設費係「從價徵收」,即以該批貨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二課徵。
而91年1月1日起之新制商港服務費係以貨物在商港所提供服務的多寡來收取,即「從量課徵」商港服務費。
第1等級之貨品如下:
第2等級之貨品如下:
不屬第1、2等級貨類者,皆列為第3等級。
礦砂、煤炭、硫酸、土、石、砂、石灰、石膏、水泥、廢紙、松類原木、造紙用木片、以廢紙原料製成紙箱用紙 (包括牛皮紙、紙板、芯紙) 、竹簍 (菜農使用) 、製造飼料原料、糖蜜等貨類,以散雜貨輪裝卸者,每計費噸2.8元,每一筆報單之貨 量若超過五萬公噸者,超過部分,每計費噸1.4元;以貨櫃輪裝卸者,倘裝載於20呎以下整櫃者,每櫃計收100元, 裝載於21呎以上者,每櫃計收136元。
您可本網站「費率表資料」→「 20030516啟用新費率」查閱。
可先進入下列網址: https://public-cpd.mtnet.gov.tw/再點選 費率>貨物費率等級查詢您貨物的費率等級,若仍有意見可由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上所列各航務中心客戶服務之查詢電話供您申訴(請)。
90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貨物商港建設費係從價徵收,即以該批貨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二課徵。
而91年1月1日起之新制商港服務費係以貨物在商港所提供服務的多寡來收取,即從量課徵商港服務費。
因此某些低價貨品例如礦砂、煤炭、硫酸、土、石、砂、石灰、石膏、水泥、廢紙、糖蜜等貨類,以散雜貨輪裝卸者,依「從價課徵」之貨物商港建設費有可能其金額會低於以「從量課徵」之商港服務費。
然而大略估計全年商港服務費所課徵之總金額僅達商港建設費全年所課徵總金額之40%左右而已,故採用新制商港服務費對絕大多數業者而言均是受益者。
基隆:
(02)8978-3738
高雄:
(07)262-0977
台中:
(04)2657-1832
花蓮:
(03)850-9081
台北:
(02)8978-2063
蘇澳:
(03)969-9084
安平:
(06)300-0278
商港服務費為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規費法第20條修正案,商港服務費延遲繳納之滯納金不再加計利息。
(依據交通部106年6月8日交會字第1060016919號函轉財政部106年6月2日台財庫字第1060382150號函辦理)
為節省紙張以響應環保,主管機關決議自106/11/01起,收據部份僅提供電子收據或紙本收據予繳納義務人,不過考量各單位推動無紙化作業程度差異,若貴單位僅需電子收據,煩請以E-MAIL回覆或撥打客服專線 0800022120告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