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查詢系統 Navigator
便民服務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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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扣款
  1. 凡在各金融機構(郵匯局除外)設有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客戶,均得授權往來銀行代繳商港服務費。
  2. 授權人授權往來銀行代繳/終止代繳商港服務費,應先指定扣繳之存款帳戶,並填具「 ACH自動扣繳商港服務費授權暨終止授權書 」(授權書之簽章須與指定存款帳戶之戶名及原留印鑑相符),交寄至商港服務費發動銀行。
  3. 代繳完妥之商港服務費收據,將由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另行寄送。
  4. 授權人授權代繳商港服務費之存款帳戶,若因存款不足或存款遭法院強制執行無法代繳者,該次代繳交易視為不成功交易,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概由授權人自行負責。
  5. 授權人授權往來銀行代繳商港服務費在未中止授權前自行結清所指定代繳之存款帳戶時,即視同自動解除代繳之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概由授權人自行負責。
  6. 費用按旬(每10天)結算,申請授權日、計費期間、網上查詢、申訴(請)日、扣繳日如下表:
    寄送日 申訴(請)截止日 計費期間 扣款日 扣款週期
    扣款日前八~九個工作日 扣款日前五個工作日 1日~10日、11日~20日、21日~月底 25日、下月 5日、下月15日 每月5、15、25日逐期扣款。
    扣繳週期:每月05、15、25日逐期扣繳。
    扣繳日適逢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申請終止授權,原則上隔天隨即生效(實際上也隨申請資料建檔時間而異)。
  7. 客戶可由本網「便民服務/繳費資訊/自動扣繳查詢作業」查詢各期扣繳明細、金額。
  8. 客戶若對扣繳之金額有異議時,應於扣繳日發生五日前,向相關各航務中心辦理申訴(請)更正;逾期者仍需依規定先辦理自動扣繳,事後再依行政程序申訴(請)。
  9. 收據將於扣款後一星期左右寄至授權人,未來將朝電子收據發展。
  10. 一次扣繳不成功者,即改寄繳納單,停止此次代扣作業。
  11. 由於各銀行相關系統完成進度不同,實際提供扣繳時程請洽往來銀行。
  12. 目前已實際可提供扣繳的銀行如下(依銀行代碼順序排列):
  1. 本表為目前可辦理代收業務之參加單位。
  2. 目前未辦理代收業務之金融單位,可至票交所網站 http://www.twnch.org.tw→ACH代收代付→資料下載→下載【未參加代收業務單位一覽表】參考。
  3. 有關銀行異動部分請參考票交所網站 http://www.twnch.org.tw→ ACH 代收代付→最新消息。
  4. 農漁會金融單位代號應使用主管機關賦編七碼金融代號,且只能使用信用部之代號;銀行或信合社不論總行或分行均可使用總行及營業部代號。
  5. 使用本所ACH媒體交換機制辦理代收代付業務時,「提回行代號」欄位須使用七碼金融機構代號,而目前銀行大部分使用財金三碼金融機構代號,為使參加單位能順利轉用本系統辦理ACH代收代付業務,本所已開發完成「提回行代號」欄位三碼轉七碼程式,該轉換程式可至票交所網站 →ACH代收代付→資料下載→下載【新格式ACH提出資料建檔軟體及銀行代碼轉換程式】及【新格式ACH提出資料建檔軟體2019操作手冊】使用。
  6. 中華郵政公司自108年9月10日起,僅參加代收人壽保費業務(交易代號704);金融機構代號僅接受7000010(劃撥儲金帳戶)及7000021(存簿儲金帳戶)。